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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彎車「必須」讓直行車先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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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交叉路口發生事故的肇事原因,往往是因為「轉彎車未依規定讓直行車」,往往提出「已經通過路口中間」或「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」等等疑問;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?

交通局指出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」規定,在95年以前是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。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,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,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」,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,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.4%,其中「未依規定讓車」占20%,為比例最高者。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:駕駛人應有「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」的路權觀念,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。

從案例可知行車「禮讓」非老生常談,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;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,不任意違規,相互禮讓,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,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,何樂不為;敬請務必禮讓行車。

資料來源:臺北市政府交通局
資料來源網址:http://www.dot.gov.taipei/ct.asp?xitem=18633501&CtNode=12308&mp=117001